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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8-09-10 | 169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部署,系统构建面向2035年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结合深圳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基本解决了住房短缺问题,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也为全国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深圳经验。近年来,随着我市人口持续净流入,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住房供需不平衡、结构不合理、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现行住房制度已难以满足广大市民对改善住房条件的新需求,难以满足深圳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新需要,难以满足深圳建设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的新要求。进入新时代,面对新任务,深圳亟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住房供应,扩大保障范围,不断提升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努力让全体市民住有所居。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正确处理住房经济属性和民生属性的关系,把民生属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构建系统完善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宜居环境,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努力走在“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最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三、总体设计


坚持以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多层次、差异化、全覆盖,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专业人才等各类群体,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优化调整增量住房结构,盘活规范存量住房市场。


(一)多主体供给。


1.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提供市场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2.以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为主,提供各类长租公寓。


3.以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为主,提供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4.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5.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各类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


6.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用地或自有用房,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7.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采取直接投资、融资等方式,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8.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建设筹集具有公益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多渠道保障。


1.增加建设用地,实施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住房开发模式,突出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建设大型安居社区。


2.盘活存量用地,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推进已批未建用地、社会存量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3.利用招拍挂商品住房用地、城市更新和产业园区等配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4.盘活各类存量用房,推进社会存量住房租购。


5.实施公共设施综合开发,通过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公交场站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综合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6.开展城际合作,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推动建立都市圈城际住房合作机制,结合轨道交通和产业布局,在临深片区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购并举。


1.实物供应。


市场商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40%左右,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居民供应,租售结合。


人才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供应,可租可售,建筑面积以小于90平方米为主,租金、售价分别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安居型商品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重点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可租可售、以售为主,建筑面积以小于70平方米为主,租金、售价分别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50%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中低收入居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供应,建筑面积以3060平方米为主,只租不售,租金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租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


2.货币补贴。


面向符合条件的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人才安居补贴。


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实施购房贷款贴息。


探索采用住房租赁券的形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补贴。


四、工作目标


2018年至2035年,我市住房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统筹解决各类居民的住房问题,构建相对完备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确保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应保尽保,各类人才和中等偏下收入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得到有效解决,可通过市场解决的住房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到2035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共170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0万套。


第一阶段(近期),20182020年建设筹集各类住房42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25万套。


第二阶段(中期),20212025年建设筹集各类住房45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25万套。


第三阶段(远期),20262035年建设筹集各类住房83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50万套。


住房品质和宜居水平持续提升,住房空间布局更加合理,交通、教育、医疗等市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更加完善,住房绿色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机制。


编制全市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20182035年),坚持住房供应与需求总量相适应、居住用地面积和比例与住房建设规模相适应、产业发展与住房布局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与住房建设供应相适应,分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实施,并根据住房需求变化,对规划进行综合评估、滚动调整、及时优化。


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机制,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和开发强度,明确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指标和空间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大户型高档商品住房用地。从2018年起,在新增居住用地中,确保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60%,同时在新出让居住用地中提高“只租不售”用地比例。


实行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及其站点一定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用途控制,主要用于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强化基本住房保障。


基本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的户籍住房困难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应保尽保,对经我市认定的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特殊群体优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优化基本住房保障工作机制,落实区级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基本住房保障属地责任,加强全市房源统筹调剂和区际协作。完善基本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力度。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规则,合理划定基本住房保障收入财产限额,建立健全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机制,加强核查机构工作力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


(三)全面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完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通过货币补贴、租售人才住房、免租入住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困难。加大货币补贴力度,鼓励支持人才通过市场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探索人才住房先租后购、以租抵购制度,在我市工作满一定年限、取得本市户籍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安居措施,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在一定年限内免租入住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在深全职工作满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购买人才住房或者申请获赠住房产权。


充分发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的作用,积极调动企事业单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出售的人才住房在土地出让、建设模式、建设阶段的规费标准等方面,适用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政策;出租的人才住房在土地出让、建设阶段的规费标准等方面,适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


(四)完善安居型商品房制度。


合理划定户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