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综治委,市综治委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深圳市出租屋楼(栋)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3年6月4日
深圳市出租屋楼(栋)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屋楼(栋)长管理,切实做好租住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中村及其它住宅区内出租房屋均实行楼(栋)长制。出租屋楼(栋)长负责租住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每一栋出租楼房原则上配备一名出租屋楼(栋)长。楼层较低(三层以下)、租住人口较少或聘用专人管理的,可视情况多栋楼房配备一名楼(栋)长。
第四条 出租屋楼(栋)长应由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居住在出租楼房或其附近的人担任。
第五条 出租屋楼(栋)长应由房屋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推荐,或由业主本人担任,报送出租屋综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经培训取得《楼(栋)长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
第六条 出租屋综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屋楼(栋)长信息档案,录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并将楼(栋)长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工作站。
第七条 出租屋楼(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在15天内选荐新的楼(栋)长,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
第八条 出租屋楼(栋)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核查、登记租住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报送出租屋综管部门。
(三)督促、协助租住人员及时申办《居住证》。
(四)掌握出租屋进出人员和房屋使用情况,管理维护视频门禁和防火防盗设施,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或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
(六)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住人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七)做好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出租屋综管部门负责出租屋楼(栋)长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在任楼(栋)长,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业务培训。辖区派出所、社区工作站应协助作好楼(栋)长培训工作。
第十条 出租屋综管部门应当将出租屋楼(栋)长姓名、照片、通讯方式,以及社区民警和综管员信息一并张挂在出租楼房的显著位置,便于开展工作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出租屋楼(栋)长开展工作应佩戴《楼(栋)长上岗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自觉接受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出租屋楼(栋)长应如实登记租住人口入住和搬离信息,并于3日内报送出租屋综管部门。社区民警和出租屋综管员应每周到管辖楼栋巡查走访一次,检查出租屋楼(栋)长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出租屋楼(栋)长按下列方式报送人口信息:
(一)向社区出租屋综管站直接申报。
(二)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等其它方式自助申报。
第十四条 出租屋楼(栋)长采集登记人口信息遇到困难或阻力时,应及时报告社区民警。社区民警接报后,应在3日内上门处理。
第十五条 出租屋楼(栋)长要定期检查、维护出租屋技防、物防设施,密切关注重点租住人员活动情况。一旦发现治安隐患或其它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社区民警或出租屋综管员。
第十六条 社区民警、出租屋综管员应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出租屋楼(栋)长会议,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需要协同处理的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出租屋楼(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对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及时准确报送人口信息,出租屋内未发生案件和其它违法事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或公安、出租屋综管部门评为年度优秀楼(栋)长,并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二)对于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和处理违法事件有功的,可由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的非深户籍出租屋楼(栋)长办理积分入户时,可由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推荐给予加分,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出租屋楼(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于不及时登记申报人口信息的,由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纠正,责令出租屋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楼(栋)长为业主本人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二)对于有重大失职行为,导致出租屋发生重大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或治安责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追究业主的违法租赁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楼(栋)长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导致楼(栋)长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问题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的楼(栋)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