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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7-08 | 9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登记。

经审查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其他职能部门举报;经审查不属本单位管辖区域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经审查属于本单位职权、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登记,向举报人出具举报受理回执后转入案件查处程序。

凡接触举报人或者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身份信息。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额为该宗举报案件应处罚款额的10%,但最低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案件处罚决定后,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于每月10号前将本区上月全部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审定。

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举报奖金拨付至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其通知并发放至举报人。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将奖金发放情况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并直接调查处理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审批表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携带举报受理回执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付。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本年度未使用的经费余额转入下一年度的奖励经费。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举报人弄虚作假或者非法获得相关材料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者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颁发奖励或者滥发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者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五)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举报人的奖金回报的;

(六)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