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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7-03 | 1201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结束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修订案。涉及房东对房客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被取消,针对房东、房客、房产中介的“一箩筐”罚款规定也简化,同时对房产中介处罚变重。

修订草案第一次提请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时(本报曾于4月23日报道),因提出房东对房客的连带责任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房东有义务查看全部租客的身份证件并登记,房东未报告治安信息而致出租屋出事(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房东还将被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


在一审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多位委员对修订草案设定的众多“连带责任”以及罚款条文提出异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说,“出租屋是社会治理的重点,要高度重视,但也不能把出租屋看成另类。治理要寓服务之中,不能动不动就罚款。看了修订草案,很多条款都是罚款的,似乎治理就是要钱、就是要罚款。这个不好,不能用罚款代替治理。”


而此次审议通过的修订案中,上述连带责任相关条款已被删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对此解释说,“考虑到不适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过多的责任和处罚,建议删除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


记者注意到,审议通过后的修订案删除了大量的处罚规定。


据金正佳介绍,修订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由原来的5条规定修改为1条。另外数额也降低很多,如此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信息的要处罚2000到5000元,而修改后的修订案统一规定: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告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修订案此前关于租赁房屋信息报告的流程比较复杂,也赋予了房东查验身份证等权限: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对此,即将实施的修订案明确了信息报告的主体和时间要求、信息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承租人变更或者停租,承租人转租房屋,房地产中介租赁房屋,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租赁房屋信息。另外,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告人,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告租赁房屋信息。


同时,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订草案对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违法情形,提高此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额度,规定:“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