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在职人员,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三)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获得深圳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六)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七)取得深圳市高级职业资格、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人员;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前款第(一)、(二)、(三)、(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四)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第(五)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8周岁以下;第(七)、(八)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九条 投资纳税迁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十条 政策性迁户,实行审批入户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凡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费者,办理迁户手续时,其年龄界线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其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如属超龄调入人员,按规定由调入单位依照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