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找一个好住处比找工作还难。如果遇到黑中介、黑房东就更糟心了。今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租房的法律常识。
一、租房合同中应该写明哪些内容?
签合同是租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合同中规定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需要遵循的准则、纠纷的解决方式都需在合同中寻找依据。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房一定要签书面合同吗?
有时很多人贪图省事,和出租人只进行口头约定,交钱交房、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这样就赋予了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赁物毁损时,就一定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吗?
对于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其损耗的,此时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承租人违约使用或者不按照正常用途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房屋转租的效力如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有限购买的权利。
六、房屋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非承租人原因,房子损毁直至不能继续租住,或者房屋已经威胁到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这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另外,这些情况下,承租人也可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七、出租人一房数租该如何处理?
同一房屋,数个租赁合同、多个承租人,别急,这也得有个先来后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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