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保卫生。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等居住条件,并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标准。改建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六)节能与绿色改造。改建后的门窗等围护结构以及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国家、省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的相关规范要求。以栋为单位改建的项目应当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进行改建,改建后至少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一星级的要求。
(七)物业规范。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并按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五、改建程序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人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受其委托实际开展住房租赁运营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申请人按照以下规定申请项目认定、实施改建。
(一)认定申请
改建项目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辖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项目认定: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
(1)申请人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属于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材料,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材料;
(2)申请人是受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应当提交受托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材料以及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材料和同意改建的书面材料;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的身份材料及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5.改建项目所在宗地存在两个以上共有人或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提交法律规定数量的共有人或者业主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改建设计图纸,包括项目改建平面图、剖面图以及消防、供排水、电路、燃气分析图等必要详图;改变建筑外立面的,需提供立面图。
7.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拟改建房屋原结构设计满足改建后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书面意见(盖公章)。
8.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改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来源合法、不存在依法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情况、项目运营期间不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项目停止运营后依法依约处理房屋租赁关系等事项以及因此引起的纠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