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员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市户籍
用人单位跨省、市3个月内招用暂住人员50人以上的,可以委托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或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跨地域劳务协作和劳务交流洽谈活动有组织地招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暂住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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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暂住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暂住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与辖区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暂住人员暂住户口申报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与暂住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为暂住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核发“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作为记录暂住人员个人就业状况的凭证。“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由暂住人员本人保存,用人单位不得扣押。
第十八条 “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可作为暂住人员享有以下权利的有效合法凭证:
(一)求职应聘及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办理招调迁户;
(三)办理社会保险;
(四)申请子女入托、入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