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市房屋租赁协会、市房地产租赁行业协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屋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关于“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条件和流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意见实施或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府规〔2019〕8号)关于“在本市从事产业用房专业化租赁运营的机构应当按规定到市租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之规定,现将我市房屋租赁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在我市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和物流仓储用房及其他用房。
二、备案要求
房屋租赁企业在收到本通知,或新注册房屋租赁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备案。已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经营业务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或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
(二)诚信申报承诺书。
四、备案程序
(一)备案对象登录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http://jigou.shenzhenzjj.com)注册并填报申请信息,同时提交备案材料。
(二)备案通过后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公布备案情况。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企业备案操作指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1月7日
附件下载: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企业备案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