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户籍
(一)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三)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四)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
(五)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六)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七)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
(八)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凭暂住证进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防证。 第十三条 暂住证的申请由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将申请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核准并制证。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暂住证。
第十四条 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到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遗失暂住证,持证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符合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暂住人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4号)执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深暂住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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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在深期间应携带暂住证件,接受公安部门的查验。对不能出示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工商、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教育等部门依法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于出租屋的暂住人员,应由出租人在暂住人员入住后3日内带领暂住人员到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出租人、承租人的租住责任按公安部、广东省和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暂住于本市户籍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员,由本人携带户主户口本到暂住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其管理责任由户主承担。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暂住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单位或雇主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人口管理机构通报暂住人员变动情况,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