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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7-03 | 140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深发〔2005〕16号),切实搞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维稳及综治部门负责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进行信息采集。  

第三条  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控得住、管得严、服务好。以街道为单位,辖区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确保做到及时更新、资料准确、真实可靠;出租屋刑事发案逐步下降,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必须持房地产权利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他房屋认定资料,到市、区、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出租申报,经审核合格后领取《房屋租赁证》,凭证进行招租。租赁关系建立后,到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住宅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必要的生活条件,符合治安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条件;居住人数超过30人的,每栋房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租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6平方米 ,其中用作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平方米 。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出租屋,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出租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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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房不能使用,被有关部门公告拆迁,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以及因出租人不认真履行义务,导致出租屋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的房屋,一律禁止出租。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将上述房屋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对禁止出租的房屋,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租赁证》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经办理《房屋租赁证》和登记、备案的,要收回予以注销。  

第七条  对禁止出租而出租、责令停租未停租,以及出租后拒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和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出租屋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措施的,由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辖区水务、供电、燃气部门,由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认真落实。  

第八条  认真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分类管理工作。出租屋分类管理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暂住人口分类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出租屋和暂住人员,公安派出所和出租屋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跟踪管理,包片民警和出租屋管理员每周必须上门检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出租屋内有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要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公安派出所和出租屋综管所;问题严重的,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屋综管所组织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止出租。  

第九条  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达标创建的具体方案,明确达标创建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步骤,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对评为“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的出租屋业主,以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名义给予通报表彰,并由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优惠20%的租赁管理费等作为奖励。  

第十条  切实加强出租屋案件责任倒查工作。凡辖区发生出租屋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案发后3日内,及时通知同级维稳及综治办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由维稳及综治办根据案情提出倒查动议,各方共同组织开展倒查工作。出租屋发生一般性刑事案件和黄赌毒案件,由街道维稳及综治办、辖区派出所和出租屋综管所负责倒查;发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下凶杀案件、重大抢劫、绑架、涉枪案件和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由区维稳及综治办、公安分局和出租屋综管办负责倒查;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凶杀案件和其他特大刑事案件,以及影响特别恶劣的黄赌毒案件,由市维稳及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出租屋综管办负责倒查。  

对所有倒查的案件,在查清事实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有关法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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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区、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执法管理队伍,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对各类违规租赁、逃避管理、偷逃税费等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年度立案查处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租赁中介经纪业务,必须经过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和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的资质审核,经认定合格后方可营业;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和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的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从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自觉配合政府部门搞好出租屋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协助当事人规避管理。对于受托出租的房屋,应在承租人入住3日内,将人口登记资料报送社区出租屋综管站;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出租屋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凡实行“旅业式”管理的出租屋,必须配备专兼职楼管员,统一登记造册,实行持证上岗;实行“物业式”、“单位自管式”管理的出租屋和暂住人员,必须将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物业管理公司和用人单位,并指定出租屋管理员负责协调沟通;实行“散居包片式”管理的出租屋,必须由社区出租屋综管站领导和民警带领管理员开展工作,定期进行巡查登记。要按照社会出资、政府资助的方式,积极组建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逐步将散租房屋集中对外招租,落实好人口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管理合力。社区民警要主动带领管理员上门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采集暂住人口信息、处理“钉子户”和“重点户”问题,保证每周有3天时间处理出租屋管理工作。街道安监、消防、工商、计生、文化等相关部门对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要依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确定的职责,认真进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反馈街道维稳及综治办和出租屋综管所。对不积极接收、处理、反馈信息的,由街道维稳及综治办直至市、区维稳及综治办发出督办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如连续三个月信息处理反馈率达不到60%的,可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给予“一票否决”;达不到70%的,给予黄牌警告;达不到80%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切实搞好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应统一设定为行政事务机构,配足配齐行政编制;社区出租屋综管站原则上按社区(居委会)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设一个管理站,管理站站长由街道出租屋综管所选配,社区计生办主任可兼任副站长;出租屋管理员按每人管200间(套)出租屋的标准配备,并做到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统一装备,努力提高管理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逐步加大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街道出租屋综管所和管理员所需经费由街道财政纳入部门预算或其他经费供给方式予以解决。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收取的租赁管理费5%上交市财政,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街道财政,专项用于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解决。要适当提高出租屋管理员的工资标准,逐步改善福利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区、街道维稳及综治办每年应安排一定专项经费,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安民警和出租屋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