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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建项目所在宗地存在两个以上共有人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由宗地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改建。
通知原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