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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3-02-23 | 93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居住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的变更、续期、撤销、注销等管理工作。

  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在各类建设用地上新建设的项目,包括未开工、已开工但未竣工项目。

  本办法所称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是指利用产权清晰且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以下简称产权明晰居住房屋筹集项目),以及将城中村范围内具有居住功能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遗留建筑)改造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以下简称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套”,包括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厨房等基本功能空间的套型居住空间,以及具有睡眠、起居等基本功能的单个居住空间。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项目认定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工作。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统筹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受理、核查以及项目认定书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申请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历史遗留建筑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并出具意见。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或者区政府认定。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出具项目认定书。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取得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并给予土地、财政、税收、金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依申请认定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为新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产权明晰居住房屋筹集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项目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申请人应当为运营管理单位。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