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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3-02-23 | 17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

  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选址,供需匹配。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片区,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区域开展和实施,有效缓解供需匹配问题。

  (二)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原已批规划许可文件,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三)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市住房建设部门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制定完善改建政策,统筹推进改建工作。区政府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本区改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企业规范实施改建。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予以配合。

  三、改建条件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

  (二)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三)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