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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3-02-23 | 11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项目认定

  区住房建设部门统一受理本区的改建项目申请,区政府统筹组织本辖区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更新整备、产业、教育、水务等部门,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按照认定指引(详见附件1)对改建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市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复核意见,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并向社会公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原则上为6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期。

  (三)项目实施

  申请人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应当按照经认定的改建设计实施改建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1.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2.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按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纳入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对象。

  3.按照规定将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房屋结构安全复核意见等材料上传至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后,凭项目认定书,参照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二次装修工程相关要求,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4.改建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应当遵循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竣工联合验收

  改建项目竣工并且经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后,经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组织本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更新整备等部门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时,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改建项目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监督抽检,且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间。

  六、监督管理

  (一)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按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引导申请人自竣工联合验收之日持续运营6年以上。使用期间,因土地整备或者城市更新等需拆除的,按照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确定和调整按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应当在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限内,引导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按月、季收取租金,但应当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改建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