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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3-02-23 | 173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保障措施

  (一)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项目跟踪评估机制,研究解决相关疑难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实施机制。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情况报市住房建设部门。

  (二)区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更新整备、产业、教育、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改建项目推进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推进工作落地。

  九、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发布前将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含经依法处理取得产权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区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评估,对符合规划原则、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其中,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之日前改建的项目,须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处理并确定可以继续使用,再按照前述规定出具项目认定书。

  (二)本通知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深圳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引

  2.相关格式范本


相关附件

附件: 1.深圳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引.pdf

附件: 2.相关格式范本.docx

相关法规/解读

(图解)《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