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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3-02-23 | 120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出租人不得以管理费、超出价格标准等形式向承租人收取额外的水、电、气费用。出租人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并在出租前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的教育、车位等公共配套情况,作为住房租赁合同附件。

  (四)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健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项目认定书出具后,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录入改建项目基本信息、开工建设日期、竣工验收日期等情况并上传项目认定书等材料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五)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机制,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已取得认定书项目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即投入使用、通过“以租代售”等形式违规转让、改建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以及申请人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不实施改建的,依法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对改建完成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联合检查。

  七、项目续期与退出

  (一)改建项目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并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项目认定。

  (二)改建项目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通过的,注销项目认定;改建项目自竣工联合验收通过之日起已运营满3年但按套(间)计算的出租率不足60%且持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

  (三)申请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申请书;

  2.原项目认定书;

  3.委托运营的,需提交与受托的住房租赁企业变更委托事项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的材料;

  4.住房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且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提交依法依约解除或者终止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关材料。

  (四)区住房建设部门经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发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文件,并且抄送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改建项目注销后,取消其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不再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他专门支持政策。

  (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恢复为原用途使用,不得作为居住用途使用;涉及拆除工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在施工前按照燃气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房屋所有权人未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恢复为原用途使用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产业主管部门等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