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认定的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应当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原则上以栋为单位,且房源规模不少于十五套或者总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
(二)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七十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三)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
(四)改造房源经房屋安全鉴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五)不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申请时计划实施改造的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拟改造房源应当满足本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并且未列入城市更新或者土地整备年度计划;项目改造竣工后,应当满足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且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达到入住标准。
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原则上由区政府出具。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出具项目认定书。
第三章 认定书管理
第十四条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原则上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其他项目的认定书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
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由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六年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为前述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取得认定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应当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出租运营并接受监管。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部门应当自项目认定书出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将项目基本信息及认定书等上传至市租赁平台。
第十六条 项目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自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变更项目认定书,并提交原项目认定书、当事人身份材料以及事项变更佐证材料等。申请变更事项依据充分的,由原出具机关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主体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核实并报原批准机关撤销项目认定书或者同意改造复函: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项目认定书或者同意改造复函的;
(二)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属于小散工程的,取得同意改造的复函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认定书的项目,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追回违规获取的相关财税优惠等;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