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有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续期,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续期申请通过的,申请人须交回原项目认定书,申领新的项目认定书。
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通过以及因征收拆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租赁平台对外发布已注销的项目信息。
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需提前退出的,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外发布已注销的项目信息;其他新建项目续期或者退出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注销认定书的项目,自注销之日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引
2.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式样)
3.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
相关附件
附件: 1: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引.docx
附件: 2: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式样).docx
附件: 3: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docx
相关法规/解读
(图解)《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