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综治委,市综治委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深圳市出租屋楼(栋)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3年6月4日
深圳市出租屋楼(栋)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屋楼(栋)长管理,切实做好租住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中村及其它住宅区内出租房屋均实行楼(栋)长制。出租屋楼(栋)长负责租住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每一栋出租楼房原则上配备一名出租屋楼(栋)长。楼层较低(三层以下)、租住人口较少或聘用专人管理的,可视情况多栋楼房配备一名楼(栋)长。
第四条 出租屋楼(栋)长应由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居住在出租楼房或其附近的人担任。
第五条 出租屋楼(栋)长应由房屋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推荐,或由业主本人担任,报送出租屋综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经培训取得《楼(栋)长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
第六条 出租屋综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屋楼(栋)长信息档案,录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并将楼(栋)长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工作站。
第七条 出租屋楼(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在15天内选荐新的楼(栋)长,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
第八条 出租屋楼(栋)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核查、登记租住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报送出租屋综管部门。
(三)督促、协助租住人员及时申办《居住证》。
(四)掌握出租屋进出人员和房屋使用情况,管理维护视频门禁和防火防盗设施,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或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
(六)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住人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七)做好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出租屋综管部门负责出租屋楼(栋)长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在任楼(栋)长,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业务培训。辖区派出所、社区工作站应协助作好楼(栋)长培训工作。
第十条 出租屋综管部门应当将出租屋楼(栋)长姓名、照片、通讯方式,以及社区民警和综管员信息一并张挂在出租楼房的显著位置,便于开展工作和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