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出租屋楼(栋)长开展工作应佩戴《楼(栋)长上岗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自觉接受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出租屋楼(栋)长应如实登记租住人口入住和搬离信息,并于3日内报送出租屋综管部门。社区民警和出租屋综管员应每周到管辖楼栋巡查走访一次,检查出租屋楼(栋)长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出租屋楼(栋)长按下列方式报送人口信息:
(一)向社区出租屋综管站直接申报。
(二)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等其它方式自助申报。
第十四条 出租屋楼(栋)长采集登记人口信息遇到困难或阻力时,应及时报告社区民警。社区民警接报后,应在3日内上门处理。
第十五条 出租屋楼(栋)长要定期检查、维护出租屋技防、物防设施,密切关注重点租住人员活动情况。一旦发现治安隐患或其它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社区民警或出租屋综管员。
第十六条 社区民警、出租屋综管员应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出租屋楼(栋)长会议,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需要协同处理的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出租屋楼(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对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及时准确报送人口信息,出租屋内未发生案件和其它违法事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或公安、出租屋综管部门评为年度优秀楼(栋)长,并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二)对于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和处理违法事件有功的,可由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的非深户籍出租屋楼(栋)长办理积分入户时,可由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推荐给予加分,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出租屋楼(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于不及时登记申报人口信息的,由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纠正,责令出租屋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楼(栋)长为业主本人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二)对于有重大失职行为,导致出租屋发生重大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或治安责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追究业主的违法租赁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楼(栋)长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导致楼(栋)长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问题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