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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综治办关于学习推广罗湖经验切实做好高层楼宇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8-01 | 79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新区)综治办,出租屋综管办:

近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蒋尊玉同志在罗湖区综治办上报的罗湖区探索创新高层楼宇管理服务的材料上批示:罗湖区对高层楼宇管理服务的“二+5”模式,是一种创新,请综治办在全市推广罗湖这一模式。根据尊玉书记的批示,现将罗湖区的经验材料予以印发,供各地学习借鉴;并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高层楼宇服务管理工作。高层楼宇是流动人口的聚集场所,也是容易发生各类隐患问题的重点部位。过去,在高层楼宇管理上,一些地方过于依赖物业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指导监督,致使部分高层楼宇成为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今后,必须纠正这一倾向,把高层楼宇服务管理放在与城中村、住宅小区同等重要位置,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措施,扎扎实实地搞好服务管理工作,确保高层楼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四率”达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业务督查和年终工作考核,要将高层楼宇纳入督查范围,增加考核比重,务求把这方面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积极推行高层楼宇“二+5”服务管理模式。各区要参照罗湖的经验,尽快组织对辖区高层楼宇、重点是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口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每一栋高层楼宇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搞好服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由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牵头,借助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源和条件,建立“二+5”服务管理模式,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高层楼宇服务管理工作。推行新的模式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力避形式主义;对缺乏建立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条件的,重点把网格化管理和出租屋业主、物业管理机构的协管责任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工作协作。辖区公安和出租屋综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安与出租屋综管部门工作协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深综治委〔2013〕6号文),加强在高层楼宇服务管理工作上的协作,组织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机构、房屋业主、中介机构、出租屋楼长等,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对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重点楼栋,及时采取集中整治措施。各级综治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高层楼宇发生案件的,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罗湖区创新高层楼宇“二+5”管理服务模式的经验做法

 

深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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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创新高层楼宇“二+5”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