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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7-03 | 234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收缴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出租屋管理机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