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人员以及居住未满三十日的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居住证的办理申请,并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信息传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在深圳市经批准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办居住证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申办《深圳市居住证》还应按如下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以从业提出申请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二)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
(四)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
(五)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
受理机构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对二十至四十九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不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申请居住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和自愿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孕情检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的,按规定发给居住证;
(二)经孕情检查未怀孕的,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的,按规定转为《深圳市居住证》;逾期不能补交的,其《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期满不予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