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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7-03 | 21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居住证延期或者《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转为《深圳市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申领、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持证人承担。  


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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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居住证使用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劳动社保、计生、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研究、开发并逐步提高、完善居住证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  


增加居住证使用功能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在深圳市享有如下权益:  


(一)凭居住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二)符合市政府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的,凭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  


(三)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一条  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除享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权益外,在深圳市还享有如下权益:  


(一)因公务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  


(二)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  


(三)符合办理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四)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  


(五)按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  


(六)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才类居住证或者海外人才类居住证的人员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外,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规定享受其他人才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长期承租,但六十周岁以上在深圳市居住的人员除外。  


出租屋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下列人员,经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核实登记后,可以短期租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