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来深从事公务、商务活动的人员;
(二)持有学生证或者毕业证来深找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短期租住的,一年内只能租住一次且不得超过三个月。
短期出租屋业主应当定时将租住人员信息报送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临时来深人员可以在专门用于临时居住(旅店式管理)的出租屋居住。
用于临时居住的出租屋业主应当严格审查居住者的身份证件。居住情况发生变化的,出租屋业主应当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告。 用于临时居住的出租屋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用于临时居住的出租屋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第三十六条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人员,居住满三十日仍未申办居住证的,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承租人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继续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市居住证》中止使用功能: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终止从业六十日以上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已转让其房产的;
(三)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届满未获得批准延期的;
(四)创业项目终止或者已不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的;
(五)学习期满的;
(六)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者政策外生育拒不接受处理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深圳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其功能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三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中止《深圳市居住证》使用功能而重新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深圳市居住证》使用功能,凭相应的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验居住证。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办理单位和本人的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的办理情况。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而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