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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式”出租屋管理模式操作规范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7-03 | 84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业式”管理模式是指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承担出租屋和暂住人员协管的责任,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实施的长效管理措施。  

一、适用范围  

“物业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成片开发建设并有物业出租的住宅小区。凡属上述类型并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小区,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起出租屋和暂住人口协管的责任,在公安机关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搞好出租屋普查登记和暂住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落实好治安防控措施;尚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小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物业管理,逐步推行“物业式”管理模式。  

二、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出租屋和暂住人员管理的相应制度,将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纳入物业管理的范围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2、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应明确专人负责出租屋和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应通过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认真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健全住户档案资料,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设立管理服务中心,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辖区群众;  

4、由社区警务室牵头,建立公安、出租屋综合管理、物业管理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同时,将出租屋“物业式”管理工作纳入安全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和维稳及综治考核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三、操作程序  

1、宣传发动。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强化出租屋管理的社会氛围,动员出租屋业主自觉履行申报登记义务,配合政府部门搞好出租屋管理工作。  

2、普查登记。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要利用现有住户资料和物业管理力量,深入做好出租屋普查登记工作,逐户填写《深圳市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澄清暂住人口底数,及时报送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站。  

3、跟踪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对新入住暂住人员,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认真填写《深圳市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在租住人员入住3日内报送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站;租住人员离开后,及时申报予以注销。  

4、监督检查。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警务室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站对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开展出租屋管理工作情况,要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发现漏登漏管现象,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可给予相应处罚,或通过维稳及综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