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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房屋租赁凭证》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1-06-20 | 51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统一核发《房屋租赁凭证》。今后,《房屋租赁凭证》将是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凭证,各会员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以免增加办事成本。

附:关于启用《房屋租赁凭证》的通知

市房屋租赁协会会员及各租赁单位:

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核发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的规定,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从2011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核发《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凭证》是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凡属4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相关部门则应收取《房屋租赁凭证》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