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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深圳特区报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0-09-04 | 9948 次浏览 | 分享到:

(2)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如民宿、酒店等。

(3)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权属无争议,且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并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整体改造的除外)。

(4)整租模式下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m或分租模式下单间建筑面积超过40m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

(5)在筹集运营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租赁住房项目。

(6)已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租赁住房项目(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

(7)已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的租赁住房项目。

(8)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申报企业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录入房源基础信息并进行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年度所有申报项目线上提交后,应下载承诺书及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字、按指纹后,提交至市住房建设局登记建档备查。企业须在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专用于接受和使用专项资金。

“稳租金”商品房项目补贴额度最高

关于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办法》明确:

1.筹集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按类别划定发放标准。

新建项目,按照八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改建项目,按照三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根据企业承诺的连续租赁年限,分别按照一千二百元/平方米或一千五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盘活存量项目,按照一百五十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

2.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可根据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一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3.新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使用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进行补贴。

4.将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真实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可按照十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可按照十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

5.试点期限届满时,设置“深圳住房租赁服务企业竞争性评比”,将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

以上标准均为上限标准,申报的资金规模如超出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的,市住房建设局将在市财政部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内,采用同比例下调的方式调整上述专项资金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