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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深圳特区报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0-09-04 | 118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租赁市场秩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8月28日,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与方式、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两大类型

一是企业补助项目:

1、房源筹集建设类:筹集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

2、日常运营类:日常运营租赁住房。

3、贷款贴息类: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利息或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

4、基础数据采集类:按规定报送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及租赁合同信息,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

5、评比奖励类:市住房建设局在试点期届满时组织开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性评比”,对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奖励。

二是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包括:开发与完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采集或核查修正住房基础数据库信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相关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评估及指导价格编制、专项课题研究等技术服务。不应包括由各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的政府部门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经费开支。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存在不良记录等主体

关于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办法》明确了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主体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属于满足市场化租赁需求、合法合规、质量达标的租赁住房项目。除此以外,对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1.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主体:

(1)存在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和机构。

(2)引发二十人及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和机构。

(3)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且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

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1)租赁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