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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的这些法律常识需要了解!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8-09-18 | 16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俗话说:找一个好住处比找工作还难。如果遇到黑中介、黑房东就更糟心了。今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租房的法律常识。

一、租房合同中应该写明哪些内容?

签合同是租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合同中规定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需要遵循的准则、纠纷的解决方式都需在合同中寻找依据。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房一定要签书面合同吗?

有时很多人贪图省事,和出租人只进行口头约定,交钱交房、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这样就赋予了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赁物毁损时,就一定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吗?

对于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其损耗的,此时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承租人违约使用或者不按照正常用途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房屋转租的效力如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有限购买的权利。

六、房屋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非承租人原因,房子损毁直至不能继续租住,或者房屋已经威胁到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这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