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是指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于企业而言就是风险。
房屋租赁风险就是造成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或预期外支出的可能。风险产生原因多,有合同风险(因合同约定产生)、法律风险(因法律规定产生)、行为风险(因合同双方或第三方行为产生)和市场风险(市场因素产生),它们是纠合在一起的,很难区分开。
一、合同风险
1、招商期间的风险(商业性用房)
如期交付房屋不能实现,开业时间不能实现(或承租人不能如期营业),承诺入住率不能实现,装修影响的争议等。
控制对策:出租人对于提前招商的交付期限必须预留一定的灵活性及主动性;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承租人在统一开业时间设定为开业日负有对外营业的义务;最好是不设统一的开业时间,也不承诺入驻率;合同约定对他人装修容忍,不能视为交付条件不符;对装修的管理有要求,可以考虑同时订立物管合同或在合同中加入此类条款;不要将出租人不能控制之因素写入合同或招租广告中去,免受不必要约束。
2、房屋交付争议的风险
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交付标准争议、前期费用缴付等。主要体现在供水供电、中央空调、电梯、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竣工交付上,尤其是对于对餐饮或健身等业态而言,水电负荷、空调功率、隔油池、排风/排水设施以及承租人的特别需求等均需在事先有明确的准备。注意:出租人交付的标准,通常出租人交付商铺的标准也是租期结束后承租人返还商铺的标准。
控制对策:出租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满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房条件;合同约定之交房标准应为通行标准,不是满足特定经营行为的特别标准;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如条件允许,双方交接并签交接文件,载明交接状态,尤其是大面积、设备较多的出租房屋;核心是在租赁合同中对交付的标准进行详细约定或者将交付条件作为附件加以列明。
3、免租期的法律风险
装修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界定不清、承租人毁约时房屋恢复原状的责任不清、免租期结束后解约等情况。
风险控制:应当将给予承租人的免租期纳入正式租赁期限之中,通过租赁合同的约定来防范风险;如免租期较长,可以分期实现(每年或每季免一部分,减低风险和资金压力);在租赁合同中要对上述装修期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约定装修期间安全事故的处理、免租期违约责任。
4、租金收取不到的风险(诉讼时效及计算方式、维权的方式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