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共有房屋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2)单位出租人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五) 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个人承租人
①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
②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至49周岁)的,需提供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③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
(以上均须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⑤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