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承租人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六) 特殊情况附加材料
(1)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市、区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
(3)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交国土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4)工商业用房或者改变房屋功能、结构出租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5)抵押合同约定需要银行同意或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的,需要银行出具同意出租证明;
(6)出租房屋产权属二人以上共同共有的需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
(7)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承租方为个人的(年满1849周岁)的女性中国公民需提交经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验证的计生证明;
(8)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护照、居留证等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当事人应先到公证或认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9)如果房屋产权证地址与房屋的现地址不吻合,出租人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房屋地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