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的,予以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出租方房产权利证书或者能证明其产权或(房屋使用证明)的有效证件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提供下列有效产权证明一种即可:
(1)房地产证(省市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注意证件的配套使用)
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② 建筑许可证、红线图
③ 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
④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
⑤ 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另: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三)《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四)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个人出租人
①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