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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1-08-11 | 167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房源筹集建设类、日常运营类、贷款贴息类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集中式)项目和贷款贴息类中申请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对日常运营类、盘活存量(分散式)、贷款贴息类中申请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套(间)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项目现场核查后,形成复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提交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集中式)项目和贷款贴息类中申请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对日常运营类、盘活存量(分散式)、贷款贴息类中申请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套(间)为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信息系统对接类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直接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进行审核。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后的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项目地址、工程进度、补助类型、专项资金预计发放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单位和项目组织重新审核,确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该次专项资金申报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申报单位。

  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编制全市企业补助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并提请市政府批准。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将企业补助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发放标准与方式

  第二十条 对筹集建设租赁住房的企业,根据项目类型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专项资金:

  (一)新建项目

  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且最高不超过八百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专项资金。

  其中,出租型人才住房项目及新出让全年期自持市场租赁住房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后,发放百分之五十的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期内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后,发放剩余百分之五十的专项资金;其他新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