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Zhen House Tenancy Guild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友情链接
  
  
  
文章详细
《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1-08-11 | 16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五条 如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申报的资金(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额外补助)规模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额度内,采用同比例下调等方式调整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申报的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补助项目专项资金,在企业补助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三十日内,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程序及时拨付;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后,由实施单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根据工作进度和采购合同约定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运营和住房租赁管理基础性工作,不得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及土地出让金,不得挪作他用;新建的出租型人才住房项目及新出让全年期自持市场租赁住房项目开工后获得的专项资金,仅可用于该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健全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账核算,开设专门银行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并建立独立财务台账;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按规定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

  (六)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并提交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或发生违背承诺的相关情形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履职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