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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风险防控及对策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4-06-01 | 59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屋租赁的核心目的不能实现,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关于用停水电方式维权的问题:供水、供电的签约主体;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在采取措施应当事前通知。承租人和相关部门直接签订了水、电使用合同,不宜停水、停电。另外,通常物管公司是执行者(有操作资质问题)。

风险控制:可以与承租人约定如拖欠租金等费用,出租人可以停水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况的,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对承租方的违约行为(特别是欠租),要及时处理;催交租金及对方承诺还款应有书面记录(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转租风险

使租赁关系复杂化,次承租人成本增加以致不稳定性因素增加。

风险控制:转租同意不在合同中约定,另行授权同意,同意时可设定条件,如受转租人不得一次性交付租金,特定情况下由受转租人直接支付租金。出租人如知道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6、产权转让限制风险

优先购买权产生限制。

风险控制:合同中限制性约定;同等条件的抗辩(全部买与部分租、付款方式);《房屋租赁解释》规定于出租方有利。

7、协助办理事项的风险

未尽协助义务的争议(主要有相关水、电、通信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户外广告牌的审批和其它商户的同意,消防手续的办理),进而拒付租金或要求赔偿。

风险控制:明确约定协助义务的内容,办理不成不能成为拒付租金的理由;消防方面出租方仅对出租房屋的情况负责,承租人应对其自身经营业和装修等部分负责。  

8、房屋的维修问题风险

维修责任争议、维修效果争议。

风险控制:区分约定,谁有可能维修要考虑,不能一味追求将责任归于另一方,要体现公平原则。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依附于所有权的义务);租赁房屋有维修的必要(区分是维修还是装修);租赁房屋因为出租人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导致租赁房屋毁损而有维修必要时,出租人有维修的义务;承租人应该通知出租人,因为一般情况下都由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对于租赁房屋是否需要维修,承租人最了解;

9、合同终止、租赁合同解除时的风险

相关费用结清(退还)的争议、添附(装修、加改建)的处理、房屋返还的争议。

风险控制:合同对提前解约的情形、条件及处理方式应有约定;对合同到期限的处理明确约定;合同中约定或在装修同意中明确添附(装修、加改建)情形下的处理(法律从约定,《房屋租赁解释》九至十四条);明确约定相关文书的送达方式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