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广东,现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既要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登记管理,又要积极扶持和促进其发展,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保障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要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提供法律依据及进行法律监督,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行为的事后监督,而不直接干预其内部运作。政府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引导、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商会。同一区域内同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不宜过多过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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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有效机制
9.建立委托授权机制。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可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完成,并建立相应的购买服务制度。行业评优评奖、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泛珠三角行业区域合作等活动,可依法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会员企业开展融资和拆借业务中的作用。政府职能的移交、委托和授权,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通盘考虑,循序渐进。可选择一些行业代表性强、运作较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稳步推进。
10.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积极推进有关合作。联合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早调查防范,构筑政府、协会、企业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调作战的立体多层次的反倾销体系。指导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建立行业自主创新平台,实施名牌战略,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就本行业产品在外地遭遇的不公正待遇开展维权行动。借助行业力量,鼓励行业举报,配合开展执法行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提供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建设新的商品和期货贸易市场,完善区域贸易体系。联合建立完善金融、价格、食品、药品等社会公共安全的预警和应急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11.建立征询机制。构建长期稳定的联系对话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府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规定前,应先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政府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的,应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政府牵头或组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评选及其他涉及企业产品的评优等,应听取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公用事业和垄断性行业企业提出的调价要求,应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后提交政府。新闻媒体就事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业标准问题进行报道,应事先咨询政府权威部门意见,防止出现舆论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