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深发〔2005〕16号),切实搞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八条 认真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分类管理工作。出租屋分类管理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暂住人口分类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出租屋和暂住人员,公安派出所和出租屋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跟踪管理,包片民警和出租屋管理员每周必须上门检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出租屋内有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要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公安派出所和出租屋综管所;问题严重的,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屋综管所组织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止出租。
第九条 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达标创建的具体方案,明确达标创建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步骤,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对评为“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的出租屋业主,以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名义给予通报表彰,并由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优惠20%的租赁管理费等作为奖励。
第十条 切实加强出租屋案件责任倒查工作。凡辖区发生出租屋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案发后3日内,及时通知同级维稳及综治办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由维稳及综治办根据案情提出倒查动议,各方共同组织开展倒查工作。出租屋发生一般性刑事案件和黄赌毒案件,由街道维稳及综治办、辖区派出所和出租屋综管所负责倒查;发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下凶杀案件、重大抢劫、绑架、涉枪案件和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由区维稳及综治办、公安分局和出租屋综管办负责倒查;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凶杀案件和其他特大刑事案件,以及影响特别恶劣的黄赌毒案件,由市维稳及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出租屋综管办负责倒查。
对所有倒查的案件,在查清事实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有关法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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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区、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执法管理队伍,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对各类违规租赁、逃避管理、偷逃税费等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年度立案查处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租赁中介经纪业务,必须经过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和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的资质审核,经认定合格后方可营业;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和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的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从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自觉配合政府部门搞好出租屋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协助当事人规避管理。对于受托出租的房屋,应在承租人入住3日内,将人口登记资料报送社区出租屋综管站;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