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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7-03 | 140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出租屋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凡实行“旅业式”管理的出租屋,必须配备专兼职楼管员,统一登记造册,实行持证上岗;实行“物业式”、“单位自管式”管理的出租屋和暂住人员,必须将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物业管理公司和用人单位,并指定出租屋管理员负责协调沟通;实行“散居包片式”管理的出租屋,必须由社区出租屋综管站领导和民警带领管理员开展工作,定期进行巡查登记。要按照社会出资、政府资助的方式,积极组建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逐步将散租房屋集中对外招租,落实好人口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管理合力。社区民警要主动带领管理员上门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采集暂住人口信息、处理“钉子户”和“重点户”问题,保证每周有3天时间处理出租屋管理工作。街道安监、消防、工商、计生、文化等相关部门对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要依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确定的职责,认真进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反馈街道维稳及综治办和出租屋综管所。对不积极接收、处理、反馈信息的,由街道维稳及综治办直至市、区维稳及综治办发出督办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如连续三个月信息处理反馈率达不到60%的,可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给予“一票否决”;达不到70%的,给予黄牌警告;达不到80%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切实搞好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应统一设定为行政事务机构,配足配齐行政编制;社区出租屋综管站原则上按社区(居委会)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设一个管理站,管理站站长由街道出租屋综管所选配,社区计生办主任可兼任副站长;出租屋管理员按每人管200间(套)出租屋的标准配备,并做到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统一装备,努力提高管理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逐步加大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街道出租屋综管所和管理员所需经费由街道财政纳入部门预算或其他经费供给方式予以解决。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收取的租赁管理费5%上交市财政,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街道财政,专项用于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解决。要适当提高出租屋管理员的工资标准,逐步改善福利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区、街道维稳及综治办每年应安排一定专项经费,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安民警和出租屋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