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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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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六)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4-24 | 13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

第六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第七条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按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税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拆除。

3、《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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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问题提示】  

转租人须否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案情介绍】

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产公司)有一栋位于深圳市市区的六层高建筑面积近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用途房屋,2005年3月1日,该公司与深圳市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商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此房屋出租给商业公司使用,租金10万元/月,租期自200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到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缴纳租赁管理税费。两年后,商业公司去函询问能否将房屋转租给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使用,房产公司复函称同意。商业公司遂与电子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约定租金13万元/月,租期自2007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止。半年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检查该租赁房屋时发现商业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的转租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两公司处以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