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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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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六)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4-24 | 13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房屋租赁管理税和滞纳金,并依照有关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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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问题提示】  

出租禁止性房屋,须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林某有一栋位于深圳市关外某区的五层高房屋,由于该房屋地基不牢固,房屋建成后不久便开始倾斜。相关部门已将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确定为不能使用的危险房屋。后来该房屋附近的工业区来了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林某为赚取租金,便将该危险房屋低价出租给务工人员居住。一年下来,林某收取租住人员租金共计3万元。某天,房屋租赁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检查租赁危房时发现此事,遂展开调查,查明该租赁房屋确实已被建设部门确认为危房,于是责令林某立即停止出租,并对其处以了相应的行政罚款。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不具备出租条件的房屋不得出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以下房屋禁止出租: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的房屋。出租人违反以上规定,将禁止性房屋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按同地段指导租金标准计算,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林某的房屋已被建设行政部门确定为不能使用的危房,属于禁止出租的房屋,而林某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将该危险房屋出租。根据《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有权对林某的违法租赁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 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