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政务服务网
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响应“提振经济”号召,减缓免企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求《深圳市社
关于参加第二十五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
关于统计南山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
关于协会端午节放假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届“深圳品牌百强”企业评
税务局
教育局
应急管理局
住房和建设局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安局
深圳
智慧租房
【法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