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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四)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3-10 | 10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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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问题提示】  

  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房屋,承租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23日,付某与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付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给郭某经营发廊使用,租金30000元/月,租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7日止。双方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后,付某却迟迟未将房屋交给郭某使用,原因是该房屋内仍堆有货物。郭某遂催促付某尽快清空房屋,但付某总以未清空期间不收取郭某租金为由推搪。付某迟延交付租赁房屋,郭某是否只能继续等下去?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房屋,承租人应如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