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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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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三)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3-10 | 8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评析】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并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其在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但出租人未履行该义务,是否成为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合法理由?《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明文规定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时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赋予承租人以此为由拒付租金的权利,即对出租人来说,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是作为出租人应尽的义务;对承租人来说,出租人未提供发票,拒付租金则是其权利。需注意的是,承租人得以出租人不提供发票为由拒付租金享有的只是先履行合同抗辩权,而并不意味着承租人可以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本案中,叶某作为出租人应该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应当及时按规定到地税部门开具发票给装饰公司;装饰公司作为承租人可以叶某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付租金。实践中,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向承租人开具合法发票。

【法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出租人不得因房屋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必须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出租人不开具发票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