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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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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三)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3-10 | 13604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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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问题提示】

为避免出租人突然抬高房屋租金,承租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案情介绍】

林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黎某居住,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1800元/月,租期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2008年8月24日止。一年后,合同期限届满,黎某仍每月按期交租,但不谈及续签之事。某天,林某突然找上门,说最近房价上涨,原先的租金太低,要求每月加300元,若不同意加租,可以搬走。黎某认为林某这样做不合理,是违约行为。为避免出租人突然提升房屋租金,承租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法律分析】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构成违约。在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之下,为了避免出租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突然抬高租金或者将房屋另租他人,承租人应在原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及时地与出租人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续租期间与租金等事项,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在林某与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没有续签合同,而林某继续收租、黎某继续交租的情况下,双方成立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之下,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黎某若不同意林某提高租金,则应当向林某返还租赁房屋,当然,林某必须提前告知黎某,给予黎某一定的合理期限,让黎某有一定的时间寻找房子。黎某若在期满之时续签合同,将续租期间与租金明确约定在合同之中,则可避免陷入如此被动的局面。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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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问题提示】

出租人收取租金却不开具发票,承租人可否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案情介绍】

2004年1月1日,叶某与深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装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承租叶某所有的厂房,租赁期限从2004年1月6日起到2008年1月5日止,租金68000元/月,逾期15天未交付房租,叶某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先支付2004年1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的租金共计136000元,叶某当场出具收条,随后装饰公司每月都依约按时支付租金,却从未收到叶某开具的发票。装饰公司认为叶某违约在先,便停止支付租金。1个月后,装饰公司收到叶某发来的函件,称其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限其一个星期内搬走。装饰公司则认为叶某未开具发票,自己有权拒付租金。装饰公司的抗辩是否于法有据?出租人收取租金却不开具发票,承租人可否据此拒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