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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三)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3-10 | 8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承租人于房屋租赁期间在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内独自行使对出租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已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但出于保护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需要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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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问题提示】

承租人应如何保障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与使用权利?

【案情介绍】

2007年2月18日,吴某与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生活小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黄某居住,租金2500元/月,租期自2007年2月20日起至2009年2月19日止。黄某在吴某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手续之后便入住。2008年6月3日,黄某回家时发现吴某正从自己的房间里出来,一番解释之后得知,住在隔壁的吴某听到屋内传来开水壶的报警声,在敲门确定屋里没人后,因担心引发火灾,就用自己的备用钥匙打开房门,拔下电源。虽知对方出于好意才擅自入屋,但黄某还是觉得隐私被侵犯,严重缺乏安全感,心里始终有个“疙瘩”解不开,租出去的房子,房东还能随便进出吗?不禁担忧起来:“原来房东手里还有钥匙,那她平时岂不是经常进出我的房间?”,遂指责房东“私闯民宅”。“这是我的房子,我有权进入”吴某不甘示弱。承租人该如何保障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与使用权利?

【法律分析】

业主将房屋出租即将房屋的使用权转移至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允许,其无权擅自进入已经出租的房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出租后,业主大都留有备用钥匙,不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已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但出于保护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需要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因而,出租人应当充分尊重承租人的私人空间,不应随便进入已经出租的房屋。

本案中,吴某进入黄某的承租房屋是因为听到屋内热水壶的警报声,是出于保护出租房屋和黄某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需要,因而,吴某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入租赁房屋的,但除此之外,吴某不应该随便进出。黄某若担心吴某以后私自进出租赁房间,可以在签订合同之时对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或者承租之后换锁或另外多配备锁具。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承租人于房屋租赁期间在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内独自行使对出租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已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但出于保护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需要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