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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将非居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年度租金涨幅不超5%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1-11-03 | 9770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针对非改租项目面临适宜改建建筑较少,项目选址较为困难的问题,该《意见稿》指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也是提升闲置非居住用房使用效率,优化城市空间资源配置的客观需要。

图片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意见稿》,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或者仓库等非居住用途;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库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造;改造项目所在宗地或改造房屋所在同栋建筑物存在两个以上共有人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条件。

对此,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指出:在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后,厦门、成都、广州、武汉、苏州、杭州、南京、合肥等城市发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相比于其它城市,深圳市该项政策对于非改租项目的申请条件更为宽松、项目认定程序更清晰、项目退出机制更为灵活,能够有效提升市场化租赁企业参与改建项目的积极性,在实际过程中非改租项目多面临审查流程复杂或时间较长的问题,各城市对通过审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多采用项目认定书的形式进行管理,此次深圳市明确发布了项目认定指引文件,明确指出了项目审定的流程、各部门的职责及审核时限,在对租赁企业的指导上更为具体,落地性更强。

在租金问题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也在《意见稿》指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

此外,该《意见稿》提出,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租赁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重点对已取得认定书项目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即投入使用、通过"以租代售"等形式违规转让、改造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信用目录,并且可要求退回已获得的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