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租赁住房项目已申报房源筹集建设类或日常运营类专项资金的,不得再申报贷款贴息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试点期届满时参与“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性评比”的企业,结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排名靠前的若干名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具体奖励方案以当年申报指南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支持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按以下标准发放专项资金:
(一)将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基础信息按要求完整准确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十元/套(间)。
(二)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十元/套(间)。
同时完成房源基础信息录入和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的,可同时获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专项资金。
同一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房源筹集建设类专项资金的,不得同时申报基础数据采集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区人民政府按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额度内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安排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应结合辖区申报购买服务的工作需求及辖区现有工作基础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二十五条 如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申报的资金规模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额度内,采用同比例下调的方式调整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如下方式发放:
(一)企业补助项目,在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三十日内,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程序及时拨付。
(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根据工作进度和采购合同约定支付。
(三)各区主管部门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根据工作进度和采购合同约定支付。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健全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账核算,开设专门银行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并建立独立财务台账;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按规定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
(六)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事项。